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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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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资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3-01-04

1.某农资商店经营劣农药案。2022年10月11日,辽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农资商店进行农药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营业室柜台上摆放的“草甘膦胺盐”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8日和2020年8月30日、“苄嘧.唑草酮”生产日期为2017年1月1日两种农药均超过了农药质量保证期,属于劣质农药。经查,当事人于4月2日销售“草甘膦铵盐”28袋,销售时未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没有违法所得,库存2袋,货值金额6元。销售过期“苄嘧.唑草酮”30袋,获得违法所得180元,其余的16袋是未过质量保证期时销售的,库存4袋,货值金额20元。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辽中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2.某公司生产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水稻种子案。2022年2月9日,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销售商与购种农户的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2021年度生产销售的水稻种子“勇华粳501”种子包装上印有“808”的文字图案,使农户对水稻品种产生误解,并且二维码内标注的水分≤16%与外包装上标签标注的水分≤14.5%不一致,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水稻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销门市和库房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有销售剩余水稻种子,经查,当事人2021年度共生产该批次包装的水稻种子共计10000千克。沈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3.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假劣兽药案。2022年8月22日,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某公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兽药中,有过期兽药两种、标签标注的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的兽药一种、涉及标签二维码追溯不到相关信息的兽药17种。经查,其中氟苯尼考注射液等7种兽药未经批准即生产,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为应当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阿苯达唑片等两种兽药超过保质期应认定为劣兽药。当事人经营涉案兽药的货值金额为12640元,至案发日上述涉案药品均未销售,无销售收入,认定为无违法所得。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没收涉案兽药,罚款50560元的处罚决定。

4.金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2021年7月,辽中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狐狸养殖户在微信经营户中购买塑料袋包装的无名称、无生产批号、无产地的兽药24袋,使用后造成狐狸死亡400余只。此案件移交公安局后认定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退回农业农村局处理。当事人主张由于其家中饲养1000多只狐狸,自己也使用兽药,现场查获兽药为自用。经调查取证,现场查获假兽药数量及货值金额较大,全部系当事人自用明显有违常理。当事人购入和销售兽药活动没有记录,自用数量与销售数量无法准确区分,无法查证当事人销售涉案兽药的准确货值金额。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因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出售假兽药,且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作出没收假兽药、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决定。

5. 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产品案。2022年7月4日,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省厅转办案件线索,在辽宁省2022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检出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饲料产品。经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验,该饲料锌含量840mg/kg,标准值为≤110mg/kg,判定值≤148.5 mg/kg,判定为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4日生产该批次样品共计2吨,2022年5月30日以3050/吨的价格全部销售,无库存,货值金额6100元,获得违法所得6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沈阳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100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6.宫某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不予处罚案。2022年6月10日,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对沈阳市铁西区万米生态果蔬超市销售的猪蹄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调查时发现,宫某作为货主以外的承运人,涉嫌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经查,果蔬超市于2022年5月10日销售10公斤猪蹄(货值为396元)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为21003917722。但是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目的地为沈阳市皇姑区大渡河街18号,目的地与实际到达地不符,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效。当事人作为动物产品承运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按照该法第一百条,应当对当事人处运输费用三倍罚款,即15元罚款。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7.王某种植甘蓝超标准使用农药多菌灵案。于洪区农业农村局在监督抽查中对当事人种植的甘蓝进行抽样,2022年3月10日,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王某种植的甘蓝“多菌灵”残留超出使用标准,违反了《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种植大棚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农药“多菌灵”,当事人自认种植中确实使用了该农药产品。现场检查中发现,由于疫情原因当事人种植的甘蓝已腐烂,无法测量准确数量也煤矿有上市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于洪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决定。

8.胡某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案。2022年8月18 日,辽中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胡某在自家宰杀羊之后进行销售。经查,当事人于8月份起陆续在家中屠宰5只羊,屠宰后在茨榆坨早市羊肉摊位进行销售,现场查获正在销售的羊胴体25.07公斤、羊头3个、羊蹄4个。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证明涉案动物产品的准确销售数量和货值金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动物产品、没收屠宰工具刀4把、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

9.某屠宰企业屠宰生猪未附检疫证明案。法库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书中指出法库县某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于2022年1月12日屠宰三头生猪未附具检疫证明。经查,三头生猪货值金额为6500元,当事人屠宰生猪未附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该法第一百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的共计650元罚款。

10.某动物医疗有限公司违法使用假兽药案。2022年3月14日,群众举报某动物医疗有限公司在治疗宠物犬时使用了人用药品,并使用假兽药用于动物治疗。浑南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违法线索立案调查,经查,该动物医疗有限公司的动物医生赵某在接诊举报人的宠物犬时,开具的处方笺中开具了人用药品“奥美拉唑钠”“罗氏芬”和无批准文号的兽药“犬血白蛋白”“多乐瑞”。同时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的药房内放置未使用的人用药“奥美拉唑钠”4支、无批准文号的假兽药“犬血白蛋白”1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造成了举报人的宠物犬死亡的危害后果,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浑南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从重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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