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县(市)支行、辽中支行:
《沈阳市关于加快推进暴雨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沈阳市市政公用局 沈阳市现代农业研发服务中心
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沈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2年7月28日
沈阳市关于加快推进暴雨灾后恢复
农业生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应对近期多轮暴雨对我市农业生产造成的危害,加快推进灾后恢复生产,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保险支持力度
1.加快农业保险理赔。由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各级金融部门协调农业政策性保险承保机构,加快查勘定损,简化理赔程序,及时兑付理赔资金,应理尽理,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县(市)政府、市金融局、有关保险机构〕
2.加大农业保险宣传。为提升抵御农业风险能力,广泛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提高农户投保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有关保险机构)
3.开展蔬菜保险试点。在新民市、辽中区等蔬菜生产优势地区,开展蔬菜政策性保险试点。(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有关保险机构)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4.减轻受灾主体还贷压力。由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因灾暂遇困难的贷款主体的扶持力度,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给予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延期还本付息等支持。充分利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自2022年第二季度起至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余额增量2%提供资金支持,推动普惠小微贷款余额持续增长。(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5.加大再贷款投放。由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向市内涉农区及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四个地区适当增加再贷款额度,通过法人金融机构重点向因灾暂遇困难的、灾后恢复生产的贷款主体投放。由法人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农户、新型农业主体和涉农小微企业,充分发挥再贷款降成本、低风险的作用。(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6.对受灾主体毁种下茬给予补助。对因灾绝收的地块,毁种青贮玉米、快豆、荞麦、蔬菜等生育期短的作物,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
7.积极组织抗灾自救。由各涉农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帮助受灾主体协调种子、化肥、农药等恢复生产所需农资,落实救灾补助政策;由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开展生产技术指导,为恢复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市农业研发服务中心〕
四、加大农田改造力度
8.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将低洼易涝地块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升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
9.完善农田水利设施。整备农田排水系统,优先纳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计划。改造优化排水站和排水干沟等排水骨干工程,恢复优化支、斗、农等田间排水沟道功能,科学引导农户不在排水沟渠内种植作物,确保排水通畅。〔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加大农业保障力度
10.统筹应急保障设施。受灾区、县(市)通过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进一步增加本级应急保障设施设备。在灾情发生后,受灾区、县(市)应优先使用本级应急保障设施设备,在本级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市级应急保障设施设备,市级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统筹调配应急保障设施设备,优先用于农业抗灾减灾。〔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水务集团、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
11.统筹项目建设。公路、铁路等占用农田建设项目,应经农业、水利专家充分论证,不得阻断农田排水沟渠。〔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市政公用局、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
12.依据《全国“三区三线”划定规则》,将洪水频繁上滩的耕地调出耕地保护目标,具体结果以“三区三线”划定批复成果为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
13.实施移民搬迁。对河堤内居住的居民列入移民搬迁计划,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
14.加强帮扶救助。加强脱贫户、监测户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动态监测,采取有效措施,精准帮扶救助,严防因灾返贫。〔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
15.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适度增加基层农业工作人员,强化完善农业体系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基层人员综合素质和防灾减灾意识。〔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
六、加大向上争取力度
16.市级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救灾资金及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项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