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现将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2022年沈阳市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1日
2022年沈阳市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及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沈委发〔2022〕1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30号),沈阳市将紧紧扭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扎实有序做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要工作,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优化支农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特制定政策如下。
一、基本原则
积极贯彻落实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精神,充分调动区县(市)发展积极性,坚持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将先进技术、现代装备、管理理念等引入农业,将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覆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改善乡村面貌、提升农民生活品质,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市级制定惠农政策,切块下达资金,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与项目法相结合模式管理。鼓励各区县(市)制定差异化政策,支持各区县(市)统筹使用综合支农专项资金自主发展重点产业、重点项目。
二、政策内容
(一)全力抓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1.支持粮食作物优质示范区建设。稳定粮食生产面积,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在粮食生产核心区发展高标准粮食作物优质示范区建设,对达到规模的粮食作物绿色优质示范区给予补助。
2.支持“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建设。对已评选并授牌的市“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企业(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给予补助。
3.支持水产业可持续发展。对新建工厂化水产养殖、池塘工程化养殖、小龙虾养殖田间工程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新建稻田综合种养项目给予苗种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水产优势品种引进项目,按引进鱼种或苗种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
4.支持保护性耕作。鼓励基层开展保护性耕作,对完成上级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任务的乡镇街道给予奖补。支持村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
5.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省下达计划任务,对新建水田、新建旱田,提质建设、高效节水灌溉等给予支持。
6.支持现代种业发展。对新品系培育、种子种苗生产基地建设、优质农作物品种推广、种业企业设备设施升级改造、种质资源保护等给予支持。
7.支持设施农业建设。对新建连片10亩以上的高标准温室、冷棚、育苗温室小区分别给予补助;对老旧温室改造给予补助;鼓励规模发展、加大补贴力度,对新建连片100亩、200亩以上的规模冷棚大区和达到50亩、100亩、200亩以上的高标准温室大区,在小区补助基础上分别提高补助标准;对上年度已建成连片规模达到50亩(含)以上的温室小区给予水电等基础设施补助。
8.支持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
(1)支持强制免疫。对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2)支持染疫动物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对强制扑杀动物及无害化处理给予补贴。对养殖、流通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补贴。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对高风险区高危猪群扑杀给予补助。
(3)支持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提高我市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给予一定补助。
(4)支持开展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按照承保保险费标准和市级承担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补助。
(三)确保帮扶政策稳定过渡
9.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安排市本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县级自行设立防贫救助基金。
(四)聚焦产业促进乡村发展
10.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对新晋升成为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1.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新增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规模以上,项目达产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12.支持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区域内,3年内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达一定规模以上(不含土地投入和市以上财政补助)的农业产业园区,按照先建后补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
13.支持流动资金贷款。对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当年流动资金贷款一定额度以内部分,按照不高于当年LPR年均值给予一次性贴息。
14.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当年新增加的生产经营项目贷款,在一定额度范围内,根据央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
15.支持“一村一品”专业村建设。创建并推广一批市级“一村一品”典型示范专业村,对达到市级标准的专业村分档给予补助。
16.支持涉农区县(市)发展农村电商。持续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体系建设,并对区县(市)实施的电商直播基地、电商平台、电商培训等给予政策支持。
(五)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17.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持引导区县(市)自行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对完成秸秆“五化”综合利用任务的地区,按照秸秆利用量给予补助。
18.支持畜禽粪便有机肥生产。对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生产的有机肥,按生产量给予补助。
19.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对农产品定量检测,农残定性检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等给予支持。强化基层监管体系建设,为基层监管站、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行主体更新、配备农残快速检测仪器。
20.支持农产品质量认证。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以提升农产品质量为目标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对获得认证证书的给予奖补。鼓励区县(市)申报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的给予奖补。
(六)扎实稳妥推进乡村“三美”建设
21.支持乡村规划编制。坚持规划先行,对创建符合条件的美丽田园乡镇编制规划的给予补助;对涉农区县(市)配备美丽田园乡镇乡村规划师给予补助;对编制美丽宜居村村庄规划给予补助。
22.支持农村改厕和公厕建设。保障农村改厕工作顺利推进,对年度新建厕所建设、运维给予补助。对改厕工作组织实施高效、运维机制完善、群众满意度高的区县(市)给予奖补。切实改善民生,对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以及中心村等流动人口较集中区域农村公厕建设给予补助。
23.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处理设施有效运行。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创建省级美丽宜居村的行政村新建或提升改造动力型和无动力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给予补助。对全市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给予补助。
24.支持农村垃圾分类治理与收运处理体系建设。强化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对创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的行政村,采购分类处理设施等给予补助。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运水平,对按需建设的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给予补助;对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浓缩液给予补助;对美丽田园乡镇按需采购垃圾桶、垃圾箱、电动垃圾收集车、垃圾转运车、垃圾收集房等设施设备给予补助。强化农村地区生产废弃物处置,支持设施农业集中区域试点建设农村生产废弃物堆沤站,采取棚式堆沤处理、覆膜式堆沤处理等方式,实施农村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建设垃圾堆沤站的给予补助。
25.支持村容村貌提升。
(1)支持农村村内道路硬化、亮化。推进农村村内道路硬化(包括砂石路面)覆盖,对创建美丽宜居村的行政村新建和改造村内道路、安装路灯、边沟建设等给予补助。
(2)支持村庄绿化建设。开展村庄内路旁、宅旁、水旁、隙地等绿化美化,对创建美丽宜居村的行政村实施的绿化工程给予补助。
(3)支持村屯河道清淤疏浚。大力开展村屯河道清淤、岸坡防护等,对村屯河道清淤疏浚工程给予补助。
(4)支持幸福宜居村建设。着力改善村容村貌,“一村一策”实施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建设,建设美丽乡村典型示范,对幸福宜居村项目建设给予补助。
26.支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对全市行政村清扫保洁、垃圾收运处置常态化管理等给予补助。
27.支持美丽田园乡镇建设。改善乡镇生活条件、生态环境,推进乡村环境生态综合整治,对美丽田园乡镇基础设施、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给予补助。
(七)突出实效改进乡村治理
28.推进国家、省级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县(村)建设。对国家、省级试点示范县(村)开展乡村治理积分制试点等建设,给予承担试点任务地区(县、乡镇、村)补助。
(八)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
29.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贷款担保和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给予补助。
(九)激活县域发展动力
30.鼓励区县(市)因地制宜、差异化发展。充分调动区县(市)发展积极性,推进支农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机制改革创新,鼓励区县(市)结合本地需求,统筹综合支农专项对特色经济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良种推广、品牌建设、现代农业科技、农技人才培训等发展方向给予支持。
三、组织实施
对“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农业规划和发展目标,研究下达项目任务清单,对区县(市)实施项目加强指导,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市与区县(市)财政局负责拨付、清算资金。对完成任务清单的区县(市),履行上级备案程序后剩余资金可统筹整合使用;未完成任务清单的,将由市级据实清算收回资金。
对项目法模式管理的项目,由市级制定出台项目相关方案,负责督促指导区县(市)推进项目实施,在区县(市)申报、验收基础上组织检查复核。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若干政策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使用主体是区县(市)。各区县(市)按已明确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应承担比例的补助资金。各区县(市)应结合各地区实际,及时制定具体政策实施细则或项目验收方案等,明确补助标准及实施方式,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各区县(市)要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加强项目申报、审核、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管理,切实推进政策落实。对实行专户管理的资金,按照《进一步优化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机制实施方案》(沈财农〔2020〕608号)要求执行。
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各级各类扶持政策补助,原则上从高给予,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绩效管理
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沈阳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沈财绩〔2019〕507号)、《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市直部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沈财绩〔2021〕45号)和《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三年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沈财绩〔2021〕598号)要求,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与监控,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等工作。在完成项目审核验收的基础上,总结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逐一项目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本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