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2021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四
服务中心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沈阳市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计划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1-04-2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现将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2021年沈阳市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0日

2021年沈阳市促进农业农村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及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30号)和《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沈阳市将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力度,优化支农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全面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政策如下。

一、基本原则

    积极贯彻落实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精神,充分调动区县(市)发展积极性,突出“三农”领域补短板要求。市级制定惠农政策,切块下达资金,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鼓励各区县(市)制定差异化政策,支持各区县(市)统筹使用综合支农专项资金自主发展重点产业、重点项目。

二、政策内容

    (一)促进农业持续发展

    1.支持设施农业建设。对新建连片10亩以上的高标准温室、冷棚、桥棚、育苗温室小区分别给予补助;对老旧温室改造给予补助;鼓励规模发展、加大补贴力度,对新建连片100亩、200亩以上的规模冷棚大区和达到50亩、100亩、200亩以上的高标准温室大区,在小区补助基础上分别提高补助标准;对上年度已建成连片规模达到50亩(含)以上的温室小区给予水电等基础设施补助。

2.支持水产业可持续发展。对工厂化水产养殖、池塘工程化养殖、小龙虾养殖田间工程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稻田综合种养(小龙虾、河蟹)项目给予苗种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水产优势品种引进项目,按引进种鱼或苗种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3.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省下达计划任务,对新建水田、新建旱田,提质建设、高效节水灌溉等给予支持。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耕地地力,实施黑土地保护利用,对施用以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有机肥,形成良好土壤生态环境的给予支持。

4.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持区、县(市)自行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对完成秸秆综合利用任务的,按照秸秆利用量给予补助。

5.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农产品定量检测,快速检测抽样,产地环境监测,农业投入品监管和渔业水质监测等给予支持。

6.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活动。对获得认证证书的,给予以奖代补;鼓励各区县(市)政府积极申报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支持申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的区、县(市)政府给予以奖代补。

    (三)提升农业防控能力

7.支持强制免疫。对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8.支持染疫动物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对强制扑杀动物及无害化处理给予补贴。对养殖、流通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补贴。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对高风险区高危猪群扑杀给予补助。

9.支持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提高我市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给予一定补助。

10.支持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按照承保保险费标准和市政府承担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补助。

    (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

    11.鼓励开展市、区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对2021年新增和2020年已经评定的区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当年新增用于生产、经营、发展的项目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部分,给予贴息补助。

    12.支持涉农区县(市)发展农村电商。对电商乡镇、电商村建设,以及电商产业园、电商直播基地、电商平台、电商品牌等电商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13.支持“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建设。对已评选并授牌的市“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企业(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给予补助。

    (五)支持现代乡村产业发展

    14.统筹推进专业村建设。推广一批典型示范专业村,创建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专业村品牌。对达到市级以上(含市级)“一村一品”专业村标准的专业村给予补助。

    15.支持龙头企业提质增效。对晋升的和经监测合格继续享有市级、省级、国家级资格的龙头企业,产业联盟“盟主”龙头企业,视情况给予支持,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六)助推乡村建设行动

16.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安排产业扶贫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县级自行设立防贫救助基金。

    17.支持村庄规划编制。坚持规划先行,积极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对创建省级美丽宜居村行政村编制村庄规划的给予补助。

    18.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强化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对创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的行政村,采购分类处理设施等给予补助。

    19.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处理设施有效运行。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创建省级美丽宜居村的行政村新建或提升改造动力型和无动力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给予补助。对全市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给予补助。

    20.支持农村村内道路硬化、亮化。推进农村村内道路硬化(包括砂石路面)覆盖。对创建省级美丽宜居村的行政村新建和改造村内道路、安装路灯等给予补助。

    21.支持村庄绿化建设。开展村庄内路旁、宅旁、水旁、隙地等部位绿化,对创建省级美丽宜居村的行政村实施的绿化工程给予补助。

    22.支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对全市行政村清扫保洁、垃圾收运处置常态化管理等给予补助。

    23.支持村屯河道清淤疏浚。大力开展村屯河道清淤、垃圾清理、河道防护和河岸灌木绿化等,对创建省级美丽宜居村的行政村清淤疏浚工程给予补助。

    24.支持幸福宜居村建设。着力改善村容村貌,引导幸福宜居村多元化发展,促进农村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对幸福宜居村建设给予补助。

    25.支持农村户厕整改。保障农村改厕整改工作顺利推进,对已建成厕所整改、运维、农村改水和以后年度新建厕所建设、运维、农村改水给予补助。

26.推进国家、省级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对国家、省级试点村和市级试点示范镇开展乡村治理积分制试点建设,给予承担试点任务地区(县、乡镇、村)补助。

    (七)激活县域发展动力

27.鼓励区县(市)因地制宜、差异化发展。充分调动区县(市)发展积极性,推进支农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机制改革创新,鼓励区县(市)结合本地需求,统筹综合支农专项对特色经济作物、畜牧业发展、种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现代农业科技、农技人才培训等发展方向给予支持。

三、组织实施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农业规划和发展目标,研究下达项目任务清单,对区县(市)实施项目加强指导。市财政局负责拨付、清算资金,督促各区县(市)财政局及时兑付政策资金。

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政策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使用主体是区县(市)。各区县(市)应结合各地区实际,及时制定具体政策实施细则或项目验收方案等,明确补助标准及实施方式,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各区县(市)要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加强项目申报、审核、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管理,切实推进政策落实。对实行专户管理的资金,按照《进一步优化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机制实施方案》(沈财农〔2020〕608号)要求执行。

对完成任务清单的区县(市),履行上级备案程序后剩余资金可统筹整合使用;未完成任务清单的,将由市级据实清算收回资金。

根据项目性质和工作开展方式,高标准农田建设、动物防疫、农业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政策不列入任务清单,资金管理原则上参照现行方式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各级各类扶持政策补助,原则上从高给予,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绩效管理

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沈阳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沈财绩〔2019〕507号)、《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市直部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沈财绩〔2021〕45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与监控,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等工作。在完成项目审核验收的基础上,总结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逐一项目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本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文件链接:2021年沈阳市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宣传图片解读

文件链接:2021年沈阳市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宣传政策解读

主办: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政务公开电话:024-82703878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36号 邮编:110001
网站标识码:2101000035 公安备案号:21010202000449 辽ICP备18004178号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网站地图]